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huán)節(jié)不征稅,而且稅務**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huán)節(jié)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貨物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yè)辦理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以來,**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后,外貿出口連續(xù)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guojia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yī)*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zhí)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后,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yaowu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yè)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zhí)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于等于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后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衛(wèi)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guojia正式發(fā)文,**紡織企業(yè)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yè)的復蘇。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農*、醫(yī)*、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